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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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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 规定 已有 117 次阅读 2012-3-13 11:09 | 个人分类 : SZ-sip | 2011, regulation , insuranc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 和使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 119号令《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 积金)制度的决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 (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是 2011年 6月 30日前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按照公 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缴存的公积金基金。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存量基金包括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和公共统筹基金。 (一)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分别为: 1.公积金 A 类综合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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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 (以下简称园区 )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管理工作,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试行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中心”)负责园区公积金关系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设 A、B、C 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 (一 )A 类综合保障计划 (以下简称 A 计划 ):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和住房保障等六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专户。 (二 )B 类综合保障计划 (以下简称 B 计划 ):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 项社会保障内容,个人帐户分设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专户。 (三 )C 类综合保障计划 (以下简称 C 计划 ):含员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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