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人发【 1996】77号 发文时间: 1996-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建委(建设 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 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 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 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和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 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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