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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0
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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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根据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 “十一五”推广 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第一批 )的公告 )(第 659号)规定,作如下规定。 1)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 当超过原 计算应力的 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塔吊, 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 10% 时应予报废。 2)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予报废。如 局部损坏并可修复的,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 承载能力。 3)塔吊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 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 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情况。 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 废。 4)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 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 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 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 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 常工作年限。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 且不能得到塔

工业用地道路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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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 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 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 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 市上游地区。 5.1.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 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 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 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 规定。 5.1.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并不应设置在东部沿海 地带。 5.1.4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全市应控制在 15%~25%,其中特区内宜 控制在 8%~12%,特区外宜控制在 25%~30%。 5.2.2 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30公顷。 5.2.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 5.2.3 的规定。 工 业 区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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