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 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 31号) 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 3号),加强工业项 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 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 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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