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31-13-1-1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有三种情况: (1)生产性或科研性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 卫生、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和属于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控制室、操作 室、设备基础、生活间及至烟囱等, 均已全部完成, 即只有工艺设备尚未安装者, 即可视为房屋承包单位的工作达到竣工标准, 可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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