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房屋装修收取费用等问题的复函 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西发改 [2006]123 号请示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文件精神,现就反映房屋装饰装修 及电梯使用维护中收取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 3月 5日建设部令第 110号)第四十六条“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云南省《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未颁布前,针对现昆明市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 写字楼等在装 修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使用人以装修保证金、 装修管理费、 装修服务费、装修建筑垃圾清 运费、装修施工企业人员进出证工本费等不同名目收取费用, 造成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 的矛盾和纠纷。因此,为解决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