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 (a) 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 α放射性 1Bq/L 13 总 β放射性 10Bq/L 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 年 12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 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 (稀释倍数 ) 染料工业 50 180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3 悬浮物 (SS) 采矿、选矿、
(GB8978-1996 1998-01-01 实施 )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规定了 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 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 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 COD一级标 准值由 100mg/l 调整为 120mg/l ,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 COD标准值按照一级: 160mg/l ,二级: 250mg/l 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 -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 BHT、PTA、 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 , 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 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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