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建〔 2011〕34号 关于调整常州市区建设工程造价中 综合税率标准的通知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政 发〔2011〕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 市区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 下: 一、调整后的税率标准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 3.445%调 整为 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二、适用范围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除武进区)承接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房屋修 缮、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均按综合税率 3.477%计取税金,列 入工程造价。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的综合税率调整按各地的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 2011年 2月 1日起执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 2011〕10号)、广东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粤 建造发〔 2011〕004号)的有关规定,我区从 2011年 1月 1日起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税金适用税率调整事 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适用税率从 3.413%调整为 3.477%,绿 地常规养护和环境卫生作业适用税率从 5.82%调整为 5.932%,调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文件 顺建发〔 2011〕41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税金适用税率的通知 整后的新税率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 二、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 合同但在 2011年 1月 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 程,以调整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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