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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5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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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集体土地概念及范围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 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 3种: ①村农民集体; 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③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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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 2011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第 141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 0 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 相配合,保障房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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