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 2006〕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城市容貌 第二章 环境卫生 第三章 广告标志与景观照明 第四章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第五章 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提高城市文明 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和《贵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城市容貌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市)。 第三条 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广告标志和景观照明,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城市绿化和公共水域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城市建设、扩建、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