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和《扬州市城 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划管理的技术 要求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 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其范围为东至龙虬镇陈庄村、 卸甲镇周庄村、 高邮镇渠 南村,南至高邮镇勤王村、管伙村、新民村,西至运河西堤向西 1 公里,北至高邮经济开发 区九里村、龙虬镇龙澄村。 第四条高邮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