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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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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 界 噪 声 危 害 而 制 订 。 1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工 厂 及 有 可 能 造 成 噪 声 污 染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边 界 。 标 准 值 各 类 厂 界 噪 声 标 准 值 列 于 下 表 : 等效声级 Leq(dB(A))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 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 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 (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0dB(A) ,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 ( 如短促鸣笛声 ),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A) 。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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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分类号】4071067901 【标题】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790831 【实施日期】7908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题注】 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 “预防为主” 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 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 外)。 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 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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