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1 一般规定 1.2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工与节能 2.2 照明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防水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 公共建筑 4.2 居住建筑 4.3 防空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般规定 2.2 防火间距 2.3 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 防火和防烟分区 3.2 建筑构造 3.3 建筑装修 3.4 防烟和排烟 3.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 一般规定 4.2 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4.4 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 一般规定. 5.2 室外消防给水 5.3 室内消防给水 5.4 固定灭火设施 5.5 消防水泵房
第 1 页 共 38 页 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一条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屋面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资料应保证真实、 有效、完整和及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GB 50204-92 第 8.0.1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件; 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件; 3.钢筋及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 7.予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合格证及检验记录; 8.予应力筋的冷拉和张拉记录; 9.冬期施工热工计算及施工记录;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12.工程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13.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文件及记录。 第 8.0.3条 当提供的文件、记录及外观检查的结果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时 方可进行验收。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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