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预备费费率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 8%~10%(建标〔 2007〕164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 8%~10%(计划〔 2010〕543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 5%(林计发〔 2006〕156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 2%(国土整理函〔 2006〕26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 9%(交公路发〔 1996〕611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 10%(铁建设〔 2008〕11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 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 7%(交基发〔 1995〕1230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 10%(国经贸电力〔 2001〕867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 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 10%~12%(水总〔 2002〕116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 3%(水总〔 2003〕67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 4%~6%(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 [2009]001 号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 合肥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 [2008]78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建计函 [2008]346 号)要求,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 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合肥市 2009年 1 月 1日后新招标和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均按下列取费费率计算: 一、以预算定额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⒈执行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合肥地区价目表》的工程造 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 0.9994×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材料价差× (1+税率 ) ⒉执行 1999 年《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