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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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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 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3、《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转让条件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 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 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 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 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 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 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 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 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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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 特征: ( 1)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 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 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 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 2)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 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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