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回 复 洞头县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 贵单位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年 8 月 2 日出具《工程 造价咨询报告书 》,就洞头县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工程施工索赔初步审核意见, 我单位存有异议,分述如下: 1. 项目前期一次性费用(包括围墙、道路、临时设施、工棚等) 、承包人 上报的一次性周转材料(包括方木、模板、电箱、电线等)施工单位分别主张 索赔 21.1133万元和 14.0176万元。初步审核意见为承包人基于项目甩项的基 础上,对此两项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计算。我们认为: 对该两项费用按 工程量相应比例进行分摊索赔具有合理性,在长达 15 个月的工程停工窝工, 人员清退的前提下,这些承包人一次性投入临时设施早已破旧不堪,一次性周 转材料基本报废,若需继续施工合同约定的未完工程,承包人势必要再次增加 投入相关费用。初步审核报告不能不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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