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通过招标优选交易相对人的作用日益明显,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招标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对《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必须招标项目规定认识不清,以及不加区别地盲目适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难度,也增加了企业负担。文章旨在厘清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法律界限,为企业正确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 [2005]59 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 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我市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 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