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 16:29:18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 1992〕65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3~110KV 高压 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0-92 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3 年 5月 1 日起施行。原《工业与民用 35 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J6-93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
高压配电室的设计要求及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 6.2.1 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 坪不宜低于 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 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 6.2.2 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 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 6.2.3 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 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 6.2.4 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 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 6.2.5 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 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 6.2.6 条 长度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