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住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 就按小区人口和表 3.1.9 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 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 应按其使用性质、 规模,采用表 3.1.10 中的用水定额 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1.0 ~ 3.0L/m 2·d计算。干旱 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 3.9.17 、3.9.18 、 3.11.2 条的规定确定。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