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 全文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 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 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 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 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万元计算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2010年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 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 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 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