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合同编号: 协议各方: 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之规定,甲方代表采购人与乙方就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签署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协议适用当事人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根据采购人需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乙 方及其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并签订本框架协议。 在本协议确定的协议期限内, 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购买乙 方提供的服务,并由采购人与乙方直接签订车辆维修合同。 本协议所称采购人是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车辆维修服务 2 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二条 维修费用 乙方承诺给予采购人的优惠率至少为 。结账方式:甲方使 用公务卡按季度结算。 第三条 维修服务 乙方承诺按以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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