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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国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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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 2011-2-18 ] 【加入收藏】【大 中 小】【提问】【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 价员的执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 根据建设部《关于中国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标 [2005]69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 [2006]013 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州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 考试,取得《全 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 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归口管理机构是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其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协会(以下简

贵州省测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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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测绘条例 索引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08-08-05 发布机构: 日期: 2008-08-05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点击数: 2769 (2005 年 9 月 23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 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 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 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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