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 “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市场 秩序,提高投资效益 ”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造价是指交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营运期间养护工作所需要的全部 费用。 第三条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贯穿于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 程施工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以及营运养护等阶段。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费 用。研究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全省 交通建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 2007年 11月 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 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 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 (含大、 中、微型公共汽 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 是城市交通的主体, 应当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交 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与经济发展、 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等 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 规模化经营, 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 出租汽车等其他 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