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额尔齐斯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 保 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乡 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 部门在职权范围内,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 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 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 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 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应于发布之日起 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 5份, 报乡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
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结合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用于本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 监督。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科室, 对本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第四条 各科室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 日起 7日内向办公室报送备案。 以我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 15日内 向旗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条 本局所属科室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向办公 室报送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2份;本局向市 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 式文本 5份及备案报告和说明各 1 份。 备案报告应当说明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方式和时间,说明应当 列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本局所属科室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 度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