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条例 篇一: 调整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 件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 1985年 2 月 28日国务院发布 ,于同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借 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的立法宗旨是为了 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它适用于实 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 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城乡个人 同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应 参照 执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借款合同的贷款方 只能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和经批准可以发放贷款的其他金融 机构。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 借贷。合同原则 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
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 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 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