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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6
增城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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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调整 【 字号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打印】【收藏】【关闭】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转发广州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 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增价 [2010]24 号) 规定,从 2010 年 7 月 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执行新的征收标准, 原增城市物价局、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增价 [2001]19 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我市堤围防护费新的征收标准具体为: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 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 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 按 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 (销售)总额的 0.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按 0.3‰计征。 四、对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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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3-02-28 实施时间: 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 369号), 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号,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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