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2006]52 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 工作质量,依据《国务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和《建设部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 135号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 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 二 00 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 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 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