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2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 2005 年 3月 21日经第 6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6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 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
【法规分类号】 F222037200202 【标题】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2.11.17 【实施日期】 1992.11.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 【题注】(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 (1992) 227号发布 , 根据2002年7月 9日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 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 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 大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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