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 第1页共 6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 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信贷部门签订《个 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抵押贷款购置的商品房及购房合同 中载明的附属于所购商品房的装修和其他设施、设备。 购房合同中载明的公共建筑,以及被保险人购房后另行添置的装修、设施、设备和其他室 内外财产,不属于本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