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XXXX 公司 企务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管理透明度,完善企务公开管理体系,进 一步发挥广大职工在企业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行 企务公开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 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 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和党的方针、 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坚持党的领导,党、政、工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 员职工广泛参与。 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坚持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 — 2
问:我公司为建筑施工方,根据与甲方(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建筑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后来甲方与我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约定:建筑所用大宗材料由甲方提供.承包的工程中有甲供材料部分价值约为30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所以,我公司将甲供材料部分计入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并按规定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由此有人认为:缴了税就要开发票作收入,并且甲供材料部分应当计入我公司作为成本入账,同时,我公司还应当向甲方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又有人说:甲方如果以材料入账,则不仅面临被罚款,在计算甲方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时,材料发票还不允许税前扣除,其原因是未按规定取得建筑安装发票.这种观点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