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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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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008年 06月 02日 10 时 39分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 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 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 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 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公有住宅租凭合同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 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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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 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沪府发[ 1994 ]19 号文 )的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 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但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 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 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 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 一 般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 30% 。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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