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 孙 . 帕 掰 ./i} 乡.绣}聿 浅议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与共有 ⋯ 朱 峰 宁/ 。 (大 级人目巍院) ( i 大学法学院)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是指当建筑物不可能为一人 所有或数人共有,只能分割为不同部分而为众多的 住户所有,此种现象即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 区分所有权专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构成的 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不包括共有部分。该观点最早 为法国学者在解释《法国民法典》第 664条提出,以 后被一些日本学者采纳。我国也有一些民法学者指 出: 当一幢建筑物被区分所有为数个部分时,其中 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 有权,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另有一种狭义的区 分所有权观点认为,区分所有权实际上是共有的一 种类型。此种观点也是由法国学者提出并为一些日 本学者所采纳。在我国理论界一般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