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想(一) 1 公司法务建设构想(一) 为了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根据我国《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提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称董办) 是法务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总部及城市公司综合部门或成本控制部门 行使公司总部及城市公司法务管理职权, 设法务经理岗位, 负责日常 法务的处理、与外部律师的沟通和协调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评 估。 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 以事后救济为辅 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事先防范是基础,事先防范与事后救济相比, 事后救济的成本高、 效果差。法律上是应该赢的官司可能受其他因素 影响结果输了,或是诉讼程序不断被拖延 ;也可能是官司虽然赢了, 但是无法执行 ;更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生意。因此,事后救济的结 果往往是“杀敌一万损兵三千”。而有效的事先防范,能够避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