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 节约能源和资源, 减少污染物排放, 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 是指利用热电联产、 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 热水和工业 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 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 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 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