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 生活供暖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 生活供暖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 的生活供暖服务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3 管理制度 3.1 供暖服
矿井供暖系统安全标准 1 基本规定 1.0.1 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 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 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2 室外温度等于或低于 -4℃煤矿的进风立井;等于或低于 -5℃煤矿的进风斜井; 等于或低于 -6℃煤矿的进风平硐,当有淋帮水、 排水沟或排水管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1.0.3煤矿用热风炉的电器控制系统应符合规定, 由专业厂家设 计、制造。 1.0.4 煤矿用热风炉在额定的输出温度下应有额定的换热量输 出,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在 2℃以上。 1.0.5 热风输出管道中应装设防烟防火门, 并与电器控制系统联动, 当热风流异常时能自动关闭,隔断热风炉与矿井的连通。 1.0.6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未取 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1.0.7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 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