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置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7-25 【正 文】 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置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工业辅导准则第四条规定订定。 第 2 条 食品工厂建筑及设备之设置,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标准之规定。 第 3 条 本标准适用下列专业食品工厂: 一罐头食品工厂。 二冷冻食品工厂。 三蜜饯盐渍工厂。 四饮料工厂。 五酱油工厂。 六乳品工厂。 七味精工厂。 八食用油脂工厂。 九脱水蔬果工厂。 一○餐盒食品工厂。 一一速食面工厂。 前项专业食品工厂之类别,依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及经济部工业产品分类认定。 第 4 条 食品工厂之厂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厂区内环境应随时保持清洁, 并筑有通畅之排水沟。 厂区内空地应铺设混凝土、 柏油或予以 绿化。 二厂区内不得有不良气味、有害 ( 毒 ) 气体、煤烟、尘埃、臭水沟、垃圾堆置或其他有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