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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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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2004-10-08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 鲁价费发 (2000)96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维护公路安全畅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道路。 第三条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 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廊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 以及收费站设施等,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 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 第四条 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 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施工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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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施工和要求 作者: 杨凌, 夏岩昆, 隋国华, 李宝库 作者单位: 杨凌,隋国华,李宝库(省北琴海路桥公司) , 夏岩昆(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 刊名: 黑龙江交通科技 英文刊名: COMMUNICATION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EILONGJIANG 年,卷(期): 2000(2) 被引用次数: 1次 引证文献(1条) 1.李海侠 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尺寸的优化研究 [学位论文]硕士 2004 本文链接: 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ljjtkj20000200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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