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 第 7.1.1 条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 7.1.2 条 给水泵应设置备用。 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 其余的总流量, 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 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 量。 第 7.1.3 条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 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 应 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 7.1.4 条 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 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 7.1.5 条 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