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血站根据其服务的范围和能 力分为: (一)血液中心: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范围内的采供血服务,有能力 承担省级培训、业务指导和科研,并具有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二)中心血站: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区域内完成采供血任务。 (三)中心血库: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中心血站服务不能覆盖的 县级医疗机构设立的,并有能力完成指定区域的采供血任务。 (四)特殊血液成分库:根据公共安全、技术、质量要求,须进行专项技术 审核,在特定条件下,采集人体特殊血液成分的机构。特殊血液成分库分为: 1、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2、外周血骨髓造血干细胞库;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血液成分库。 (五
教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并加快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 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12〕19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 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方案中的相关要求, 现对我校设立的“教师工作站”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规定 (一)“教师工作站”必须成立由企业、学校相关人员组成的组织机构,有固定 且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由校企双方共同授牌,遵循相关规章制度。未 经学校授权,不得从事利用学校名义开展的业务活动。 (二)各系每学期应根据示范校建设及专业建设要求,结合各系实际情况,与 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一起制订“教师工作站”的制度、考核细则、工作计划、预 期成果等,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各系要确保每学期必须有 1-2 名教师进驻。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