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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26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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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 4 月 19 日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 法修订讨论稿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行为,正 确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在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内履行卫生 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管理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和奖惩 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 生监督执法活动。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证件及标志式样及使用规范由卫生部统一 制定。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职人员经卫生监督员 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卫生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文档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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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 4 月 19 日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 法修订讨论稿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卫生监督行为,正 确履行卫生监督职责,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在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内履行卫生 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管理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和奖惩 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 生监督执法活动。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证件及标志式样及使用规范由卫生部统一 制定。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职人员经卫生监督员 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卫生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文档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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