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附则 【章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 ,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 和结果。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条例》第五条规 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章名】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四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的,应当具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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