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 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 56 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 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 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 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 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 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时应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原建设部第 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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