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 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2011-07-24 21:21:30| 分类: 财税政策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88 号)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31 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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