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 (以下简称开发银行 )基本建设贷 款(以下简称基建贷款 )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 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发放基建贷款要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 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发放基建贷款要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先评审后贷款,突出重点,择优发 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基建贷款的贷款对象 (以下简称借款人 )必须是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 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基建贷款的使用范围是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