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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01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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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 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 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 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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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 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 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桂建金管〔 2015〕24 号)、《转住房城乡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 通知》(桂建金管〔 2015〕4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 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条 缴存职工 (以下简称职工) 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 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 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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