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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08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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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国务院《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籍和港、澳、台以及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 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市公积金管委会 ”)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 理的决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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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国务院《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籍和港、澳、台以及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 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市公积金管委会 ”)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 理的决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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