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 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 4.1.2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 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4.1.3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 成焊接 24h以后,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4.1.4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4.2 钢构件焊接工程 I 主控项目 4.2.1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 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 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 和存放。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 记录。 4.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 合格项目及其认
1 、焊缝余高,一般为( C、0~3 )cm范围内。 2 、火焰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距切割边缘( 50 )mm范围内的锈斑、油污等清除干净。 3 、 一级、二级焊缝的射线探伤比例为( A、100%,20% )。 4 、高强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丝扣外露应为( 2~3 )扣。 5 、焊接 H型钢的翼缘 板拼接和胶板拼接缝的间距不应小于( 200)mm。 6 、焊后热处理,主要是对焊缝进行(脱氢 )处理。 7 、在涂刷油漆的钢材表面焊接,焊缝 根部会出现(密集气孔)。 8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检查数量为(全数检查)。 9 、钢构件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 900 )度。 10、跨度 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的挠度,测量(中央一点 1 、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缝)、(孤坑裂纹)、(电弧探伤)等缺陷。 2、钢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