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 界 噪 声 危 害 而 制 订 。 1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工 厂 及 有 可 能 造 成 噪 声 污 染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边 界 。 标 准 值 各 类 厂 界 噪 声 标 准 值 列 于 下 表 : 等效声级 Leq(dB(A))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 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 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 (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0dB(A) ,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 ( 如短促鸣笛声 ),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A) 。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