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号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业经 2011 年 3 月 25 日市政府第 36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 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 , 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 设置牌匾和标 识、搭建台阶等。 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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