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第七章 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7.1.1 条 木结构的施工, 除应遵守国家现行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外,尚应 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 7.1.2 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 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 各等级木材的材质, 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 7.1.3 条 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 宜提前备料, 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 制作时应检测 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 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 木,应要求其表层 20mm 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 18%。 第 7.1.4 条 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 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 行。 第 7.1.5 条 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 第 7.1.6 条 承重木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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